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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意见: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日期:2008-05-13     来源:news.fznews.com.cn    作者:程歆    浏览:330    评论:0    

  省政府办公厅12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全省所有正常经营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在协商过程中,企业与职工享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

  按照省政府要求,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协商予以覆盖。我省将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在工资协商过程中,可能有人会误以为职工(工会)会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会在工资上提出协商的要求。实际上,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即职工认为工资偏低不合理可以向企业提出协商请求,而企业如果认为现有的工资不合理也同样有提出协商的权利。

  我省将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约行动”将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工会方面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省政府还特别强调,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为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到位,我省还将在工资分配前、中、后分别实行协商共决、分配监督和正常增长的保障机制,以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制度确定前,集体协商将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企业首先将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工资协商完毕后,职工工资收入还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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