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周一发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补充通知》),意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和境外版本),并首次以细化、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统一设定了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可突破的实施条件红线。
激励标准收紧
《补充通知》不仅要求严格审核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还为股改激励计划的如何实施提出了相当严格的条件,这比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都要严格,体现出国资委力求国企改革中收入分配的公正性。
一位多年研究国企改革的律师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套指标体系很好地将公司业绩考核和股权激励挂钩,值得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借鉴,在激励管理层的同时很好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补充通知》还设定了股权激励收入封顶上限,即国企高管的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收入不得超过授予时年度薪酬总水平的50%。
有舆论认为,如何控制因股权激励引发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拉大值得关注。
中国移动(00941.HK)的股价2007年10月曾达到158.9港元/股的高位,尽管董事长王建宙没有行权,但其名下累积的期权市值曾一度达到1.7399亿港元。
荣正投资董事长郑培敏在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对高管股权激励收益的封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公司股价上涨的间接封顶。”他表示,该规定对H股和红筹股的影响目前难以评估。
由于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要是原则性规定较多,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的一些规定,而没有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如何形成有效激励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各上市公司设计了各自松紧不同的行权业绩要求。此后2006年12月,国资委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和境外版本),加以严格规范,但上述文件仍未提出统一的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一些率先进行股权激励试点的上市公司提出了丰厚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较为简单的行权业绩要求,有的央企上市公司甚至提出远远低于市场预期的业绩目标便可行权。
多家公司行权业绩要求较低
在《补充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有15家国资委直属公司提出或者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1家已经获得实施,两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12家还处于董事会预案状态。
以国资委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旗下中粮屯河(600737.SH)为例,一些研究报告便指出,这便是行权业绩要求低于市场预期,甚至低于该公司去年业绩的一个案例。
5月29日,中粮屯河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粮屯河股权激励草案主要内容为:在本计划有效期10年内,公司原则上每隔一年授予一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为697.57万股,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为2年,限制期满后即生效三分之一,之后按照每过一年再生效三分之一的原则分三年匀速生效。董事会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3.31元,公司行权的业绩要求为全面摊薄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同行业的75%,首次设定目标值为不低于11.43%。
兴业证券研究员徐静欢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粮屯河股权激励行权的业绩要求能够比较轻松地实现。徐静欢认为,中粮屯河的行权业绩要求值低于市场预期。中粮屯河2007年全面摊薄年净资产收益率已达19.42%,而且随着番茄酱的涨价和糖价也基本处于低点,未来要达到ROE为11.43%比较轻松。
国资委的《补充通知》对行权业绩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高于授予时的业绩目标水平。
国资委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中粮屯河在公告中表示主要的业绩要求为全面摊薄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中粮屯河2007年全面摊薄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9.42%,2006年该指标为12.12%,2005年该指标较为特殊,为负105%,是为中粮集团对德隆系旗下屯河资产加以重组的缘故。从2007、2006年业绩来看,中粮屯河为行权设定的业绩要求是低于15%的前两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的。
(本报特约记者王磊燕对此文亦有贡献)
防范收入分配失衡 国资委谨慎酝酿激励上限
汪时锋
国资委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境内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了40%和50%的规定。
设定股权激励上限
国资委表示,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在上述方针的指导下,针对预期收益失控问题,国资委规定,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谨慎酝酿出台
事实上,市场对国资委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早有预期,而且本次出台的股权激励上限也同此前市场上的传言基本一致。
在4月的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总结既有的股权激励工作时曾表示,从试点反映看,存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
邵宁在4月份会议中还表示,针对试点所出现的问题,国资委研究拟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补充意见。这在当时也给予了市场较为明确的信息。
今年5月份,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熊志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补充说,此前已经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激励方案可以按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设计,也可以等到补充规定公布后的内容进行设计,国资委更关注方案合规性。
所以,这份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杜绝今后股权激励中的不规范问题。
2003年起,央企普遍实行了基本薪金与绩效薪金相结合的年度薪金制度。但长期以来,央企负责人的中长期激励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2006年,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分别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试行股权激励。
去年3月,国资委正式开始清查一些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现诸多不规范行为,部分企业虽然公布了相关激励计划,但随即被叫停。
此后大半年,国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滞不前。直至去年底,中粮地产(000031.SZ)对高管颁布新激励计划后,股权激励计划才重新开闸。
但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发布了两份备忘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重大事件间隔期、股份来源、如何提取激励基金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行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表示,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的方式,需要谨慎从事,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负面影响,同时要完善约束机制。
一位曾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制度设计的官员也对记者表示,股权激励、企业年薪制以及国有企业高管的隐形消费如果缺乏监督将进一步加重收入分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