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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薪酬明码标价

   日期:2009-08-03     来源:价值中国    作者:刘新苗    浏览:120    评论:0    
核心提示:  前不久,由国家劳动部部长田成平同志签署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出台,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一个关于保护

  前不久,由国家劳动部部长田成平同志签署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出台,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一个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都对企业使用雇员的相关规定,其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需要公开。引起了人力资源行业的震动。企业针对这一问题就在开始寻求规避的措施。笔者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每次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一出台,企业就在开始寻求规避。为什么就没有企业去规避刑法、宪法或者其他的法律呢?或许真的是执行力占最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次这个规定的出台出的及时,与劳动合同法一起实施。但还是表示有些担忧。怎样才能让企业真正的进行明码标价是最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在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竞争。目前很多企业在职的员工的工资都还是使用保密制度,不要说在招聘的时候就标价。况且长期以来,雇主与雇员之间使用的都是工资谈判制度。这也是遵循劳动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规则。

  其次,本次规定在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肯定也会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明码标价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呢?法律和规定并没有明确。税前和税后毕竟差距还是挺大的。另外,这个工资里面是否包含绩效工资呢?假如没有达到,可能会扣除一部分公司。因此,笔者认为这些都需要细化。规定不比法规,它必须作到精细化。

  笔者认为,真正想作到公示薪酬与实际薪酬相一致,还是企业自律与员工自律相结合的问题。企业必须诚信。员工在工作中能主动发挥自己的潜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效益好了,才有资本进行对员工进行物质或者其他方面的回报。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想对于薪酬问题还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与时俱进。靠公布薪酬是无法解决真正的实际薪酬以及工资谈判的成本。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体系,员工应该切合实际对自己进行全面的评估,在这中间达到结合,才应该是最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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