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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的“三宗罪”

   日期:2013-06-19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杂志|0    浏览:212    评论:0    
核心提示:  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是这项政策对经济的主要影响之一。文章通过对经济学上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探讨,得出最低工资制度的弊端。
  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是这项政策对经济的主要影响之一。文章通过对经济学上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探讨,得出最低工资制度的弊端。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最初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其后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最低工资则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制度产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希望通过政府立法设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技能人员工作能够获得不低于这个标准的收入。但这项出于善意而制订的政策,效果却未必和初衷一样。因为我们往往忽略了最低工资条件下的失业效应问题。即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提升了劳动力成本,在刺激劳动供给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进而导致就业减少、失业增加。

  二、最低工资违背供需定律

  事实上,市场的“需求”是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决定因素,而既然劳动力价格的决定因素只此一个,那么用各种法律和命令来规定工资的高低只能是徒劳无功的。理由非常简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无法限制和规划劳动力的供应,也无法限制劳动力的需求。

  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支持者认为,劳动者收入过低,难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于是希望通过法律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收入。但是人们难以预料的是,正是这种硬性规定,最终会造成低薪工人的失业和自愿低薪的求职者找不到工作,甚至也让企业不堪重负,走向倒闭。

  无论是公司、合伙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终归是以营利为目的。面对相关法律有关最低工资的条件限制,企业也会相应采取裁员和减少雇佣来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这是企业博弈的必然结果。但是,这样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失业,使更多原本能够拥有就业机会的劳动者面临失业下岗或者无法就业的局面。无论是试用期、跨地区劳动还是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在最低工资出台之前,经市场长期调整处于市场平衡点。这一点是由市场劳动力供给和需求曲线决定的长期均衡,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找到另一种办法能在不使其他任何人处境变化的同时,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好,这是符合帕累托效率的。换句话说,愿意接受均衡点工资的人已达到充分就业。

  有了最低工资限制,雇主便会选择生产力较高或者在其他方面有优势的工人,这就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歧视。研究表明,在美国,最低工资增加了种族歧视——同样的最低工资和工作能力,企业更倾向于录用白人而不是有色人种。而如果是针对女员工的招聘,则外形更出众者更容易获得雇主青睐。

  美国最开始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不是政府,而是福特汽车工厂。大约在90年前,老福特划定的最低工资为5美元每天。后来政府才立法,到今天,美国的最低工资大约是每小时8美元。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福特汽车厂几乎破产,原因不仅仅是Model-T车型不合时宜,更要加上有管制的最低工资的作用。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只是针对货币工资,而货币工资仅仅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包括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带薪休假、工作环境、职业技能培训等等。即使立法强制规定其中的货币工资,雇主也可以在长期内调整其他报酬,使得“全部报酬”整体上回归原来的水准,这样法律依然无法起到预想的作用。

  三、最低工资制的社会成本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相应的强制性政策出台以后,企业必然会进行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首先,强制企业支付较高工资,会导致企业裁员和非正常经营行为的增加。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同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述选择几乎是企业唯一的。而裁员会导致失业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甚至有些人会由此从事非法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这种失业并不是市场的调整造成的,不是“自然失业”,而是“非自愿失业”,容易导致“情绪问题”。如果仅仅是工资原因,劳动者可以在“自身培训”成本和低工资就业之间进行权衡,进而做出选择。但是如果劳动者愿意接受低工资却仍然无法就业,就会对社会公平产生怀疑。没有“机会公平”,必然会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失去机会而产生“愤怒的情绪”,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当供给大于需求时,寻租现象必然会出现,这不是出于道德判断,而是逻辑的必然结果。劳动者为了得到就业机会,必然会采用其他办法影响招聘人员或者公司领导,于是,享有人事权力的管理层人员成了这里的“寻租者”。没有最低工资,劳动者需要在职业培训和低工资就业之间进行抉择,但在最低工资条件下,他们必须要要在经济租金和就业之间进行取舍,甚至,他们还可能会对长期工资的现金流进行折现。这样,该法条想维护的劳动者工资却让他们不得不交出了“租金”。

  我们知道,在起初的时候,美国的汽车业是全球汽车业的执牛耳者,但后来却完败于日系车企。究其根本,最低工资是罪魁祸首之一。在工会的罢工威胁帮助下,美国汽车公司的熟练工人每小时工资达到73美元。通用汽车公司生产出来每辆车的劳工福利成本约为1500美元,而日本企业的仅为200美元。高昂的人工成本最终拖垮了美国汽车业,而且被日企一举超越。时至今日,底特律整个城市都濒临破产,不得不让人感慨最低工资对企业的杀伤力!

  而当前我国的经济支柱之一,制造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个产业里有数量巨大的体力劳动者,他们大多是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打工可以帮助他们过上更好的生活。也有利于国家充分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扩大产业规模,发展国民经济。强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受害的正是这些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能力最差、劳动技能最弱的人群。不仅不利于改善他们的处境,反而可能会威胁经济的发展。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自愿接受低廉的薪水出卖劳动力,恰是因为他继续这份工作来改善自己的处境,而这时,这看似无法接受的工资,对于他来说是极其珍贵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份工作获得的薪水可以让他的生活过得更好,也获得了向上发展的机会。一份工作不仅仅代表着一份收入,更可以让他们拥有更加积极的情绪,从而减少他们走上极端道路的可能,也有机会提高劳动技能,增加自己的竞争力,获得潜在的更高的报酬。

  尽管最低工资制是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政策,但在许多情况下,它实际上是无法实现政策目标的。因为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水平实际上是由市场决定的。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人们相互竞争,发挥自己的才能,工资是对其合理的报酬;企业相互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工资是对人才的奖励。可见,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不需要政府干预,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能够实现人尽其才。如果政府干预市场,反而会影响其均衡水平。劳动力市场是有其固有规律的,用最低工资进行干预,最终无法避免恶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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