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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八种情形及实务操作

   日期:2018-07-04     浏览:829    评论:0    
核心提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决定不续签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的意思表示,一旦超过合同期限就如同奶制品过了有效期一样,再去食用有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等问题。但是,在实操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均可以立即终止;若用人单位简单机械的根据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期限与劳动者直接终止劳动合同,极易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第一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决定不续签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的意思表示,一旦超过合同期限就如同奶制品过了有效期一样,再去食用有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等问题。但是,在实操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均可以立即终止;若用人单位简单机械的根据劳动合同上面载明的期限与劳动者直接终止劳动合同,极易将用人单位陷入违法终止的困境,为此而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所以,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HR必须对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情形予以充分知晓。

一、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的八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如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完毕,或者续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

另外,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职业病属于工伤的范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计算需结合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综合累计计算,最终由用人单位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同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操作不一致,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做出不同的处理。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毕竟女职工是为了繁衍下一代,为家庭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所以,无论女职工是处于孕期、产期还是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满。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是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者已经将自己青春年华的大好时光均奉献给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根据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不足五年时,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推向社会,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劳动者面向社会的再就业问题。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时,基本上都是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否则不会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如果有,用人单位需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6、劳动合同到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五年的服务期,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若用人单位不打算再次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需要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可以终止;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主动要求离职而拒绝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限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7、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根据《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如果用人单位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同时,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8、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第4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续延劳动合同期间,不存在二倍工资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仅限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存在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那么,在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毕竟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呢?由于各地的掌握尺寸不一致,一般而言,由于上述情形属于法定的续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续延是法定的情形,双方无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延期间也不会被认为又订立一次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未通知劳动者续延劳动合同,而是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又订立一次劳动合同,则属于二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面临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续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三(身份证号: )

您好: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合同到期自行终止,不再续订。鉴于您目前处于孕期中,公司于 年 月 日知悉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将您的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XXXX公司

                                           年 月 日

 

员工签收

本人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续延通知,已阅读并确认劳动合同到期续延通知的内容。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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