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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调整指标评价体系的通知

   日期:2026-09-10     浏览:14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营性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营性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修订《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表述内容

1.加入关于“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要求,如“全面推进我区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持续深化“政府统筹、行业牵头、归口负责”的综合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北京市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京监管联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等表述。

2.按照分类分级评审实际组织实施情况,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组成由原来“由行业协会代表1人、经营性机构代表2人、行业评审专家2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调整为“行业协会代表2人、经营性机构代表2人、行业评审专家1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

3.按照分类分级评审实际组织实施情况,将评审时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4.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和各类政策要求的变化节奏,将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有效期由原“三年”调整为“两年”。

5.按照调整内容更新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申报书》。

(二)调整指标体系

1.结合“6+4”综合一体化监管中主要聚焦对市场主体实施风险监管、基于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的核心要求,在一级评价指标“机构基本条件”下增加“合规经营”二级评价指标,对应的三级评价指标增加“证件资质、信息公开公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主要考察开展业务所取得相应的资质情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情况、采取安全生产相关措施等。

2.由于国家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称号已不再进行认定,现将一级评价指标“基本条件”下二级评价指标“诚信经营和品牌影响”调整为“品牌影响”,同时其对应三级指标增加一项“举报投诉”作为扣分项,以考察机构市场影响力、特色业务、有无举报投诉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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