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经营性机构)的优化管理,落实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分类分级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区内经营性机构行业标准等级持续改进、分类分层管理的监管体系发展,全面推进我区一体化综合监管改革,持续深化“政府统筹、行业牵头、归口负责”的综合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实施方案(暂行)》(京人社市场发【2022】44号)、《北京市深入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京监管联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营性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适用本办法。辖区内经营性机构应主动参加分类分级的评级管理,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分级管理,是指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劳务派遣许可事项为依据,进行服务类型分类,按照经营性机构的经营发展、区域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实行动态化、分类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机构的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每期评定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经营性机构的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负责根据评定期内的结果开展对经营性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朝阳区行业协会负责承办具体评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分类标准:按照现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服务事项,结合行业实际服务业态,将现有服务类型划分为10大类,对应包括职业介绍、现场招聘、网络招聘、高级人才寻访、劳务派遣(含灵活用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十项业务。其中:
1.职业介绍对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中的“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
2.现场招聘对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中的“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
3.网络招聘对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中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开展网络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项目中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4.高级人才寻访对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中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
5.人力资源外包、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分别对应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经营项目中的“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对应劳务派遣许可。
第七条 分级标准: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指标评价体系按照评价指标量化打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其中,评价指标量化打分占比60%,专家评审得分40%,评定分数总分为100分。根据最终评定结果分值确定对应的等级。计算公式为:
评定分数=(指标评价得分/5*100)*60%+专家评审得分*40%
指标评价得分标准及专家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申报书》(附件)的申报要求,参照当年度实际情况设定当年度分类分级评定指标。
2.等级标准与分值对应关系为: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
B级得分在80(含)至90分;
C级得分在70(含)至80分;
D级得分在60(含)至70分;
E级得分在60分以下。
3.“6+4”综合一体化监管的等级标准与分值对应关系为:
A+得分在95分(含)以上;
A 得分在90分(含)至95分;
A-得分在85分(含)至90分;
B+得分在80分(含)至85分;
B 得分在75分(含)至80分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行业协会牵头设立朝阳区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评审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行业协会代表2人、经营性机构代表2人、行业评审专家1人、政府部门代表2人,共计7人构成。根据评审机构数量,可设置数个评审小组,小组专家成员结构参照评审委员会设置,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评审专家及经营性机构代表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人力资源服务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在本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领域或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十条 评审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区内新增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机构、需要升级或保留评定等级的机构需要在评审期间内完成相应申请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区内新增的经营性机构于8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专家评审委员会于9月组织进行材料打分与专家评审,完成机构初步评定工作。
2.根据初评结果,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电话、现场检查、数据验证等方式进行数据抽检,重点核实申报机构的诚信程度及重大处罚情况,抽检比例为申报机构总数的1%。对于抽检不合格、经核实发现严重不守信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本期等级评定的资格。
3.抽检核实完毕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结果报经区人社局确认审批。区人社局根据初步评定结果,进行等级复审与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对结果有异议的,经营性机构可以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辩并申请复核。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在当事机构提出申辩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书面答复当事人复核结果。在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应查证情况,如举报情况属实,需要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分类分级评审工作以法人主体为基础进行申报,经营性机构如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可合并数据申报等级评定。
若申报主体拥有多项业务种类,可以分别按各业务类别进行级别评定申报,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机构必须参加劳务派遣类别的评定。多业务种类评定的结果在享受区人力社保局扶持政策时按最高级别标准进行,不再重复使用。
经营性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不予受理评定申请。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机构分类分级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监管制度,评定结果有效期两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经营性机构被发现有与本标准不符的情况时,区人力社保局可根据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降级、取消服务机构等级的处理方式。如经营性机构发生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等级。对于降级、取消机构等级的,原等级证书及标志将被收回。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报告的机构直接降为E级。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经营性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升级评定,升级评定所需材料、流程与新申请评定一致。
第十六条 有效期满需要保持原评定等级的,经营性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提交《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保持认定申请书》(附件2),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相应的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已纳入分类分级管理的经营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性机构自行提出申请后或者经区人力社保局依职权决定,退出分类分级管理:
1.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4.连续歇业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6个月的。
第十八条 分类分级等级证书与标志由评委会统一制作和颁发,等级标志应置于经营性机构的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第五章 等级应用
第十九条 分类分级作为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管理制度、出台发展政策、落实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区人力社保局将对分类分级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被评定为B级以上的机构,在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政策扶持、人事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给予重点宣传和扶持,向朝阳区各产业园区、各重点功能区单位、重点服务包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推荐,优先享受区内相关奖励、补贴、人才培养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被评定为C、D级的机构,区人力社保局将指导机构制定发展提升计划,辅助C、D级机构向A、B级发展;
(三)被评定为E级的机构,将被纳入朝阳区经营性机构重点监督名录。区人力社保局将严密追踪机构的发展情况,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根据机构的发展动态实行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条 经营性机构应在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的监管下,结合等级评定结果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断提升自身发展实力,加大对区内经济发展、就业促进、服务创新、专业研究等方面的贡献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分类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19日起执行,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分级评定申报书
2.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保持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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