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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女职工时一定要小心

   日期:2007-12-29     浏览:143    评论:0    
核心提示:我单位最近遇到一个情况,我觉得可以作为一个案例拿出来,大家分析讨论一下,也给日后大家办理招工时提个醒。《浙江省女职工劳动

  我单位最近遇到一个情况,我觉得可以作为一个案例拿出来,大家分析讨论一下,也给日后大家办理招工时提个醒。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在1个月前招用了一个女职工,当时她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上“婚姻状况一栏”是“未婚”,但在办理了入职手续后,昨天我们人事主管和她谈话时她说她怀孕了,并且是有4个月了,而且她打算和男友补办结婚手续,把小孩生下来。我们公司规定的员工的试用期是2个月,也就是说,她尚在我公司规定的试用期内,其入职时隐瞒了未婚怀孕的事实。现在我们从公司利益出发考虑立即终止她的试用期。

  大家发表一下高见,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一定不能辞退她?答案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是违反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办法的。

  当然,我们会吸取一个教训,日后在女员工入职时要先询问她有没有怀孕?打算什么时候怀孕?最好呢是招用已婚并有过小孩的。否则要她去体检,证明没有“身怀六甲”方可。或有做这样的要求时不可太公开,否则有用工歧视之嫌呀!

  附件: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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