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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无权单方作决降薪和买断 别被N+1忽悠了

   日期:2009-05-02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沙情奕    浏览:193    评论:0    

  晚报讯 对于沃尔玛此次的“优化”计划和“分流”方案,著名劳动法专家,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陆敬波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醒所涉员工,无论是降职降薪,亦或“N+1”买断合同,沃尔玛方面都无权单方作出决定,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陆敬波表示,“降职降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买断合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以上两种情形都必须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如员工不同意降职降薪或买断合同,沃尔玛方面就不能强行实施。

  自“分流”消息传出后,沃尔玛方面便一再强调,N+1买断合同绝对是符合劳动法的法规的,目前沃尔玛方面正在和员工进行磋商。对此,陆敬波表示,沃尔玛方面N+1买断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法规,是有前提的。该前提即沃尔玛方面必须依法解除合同。目前,沃尔玛方面并不具备单方面裁员的条件,此次“分流”可以理解为企业内部“构架优化”。那么,要解除合同,就必须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后的补偿也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如果员工不同意,哪怕沃尔玛方面给出的是“N+3”也是不合法的。

  陆敬波进一步解释,《劳动法》上的确对“离职补偿金”有规定,即提前一个月通知加上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或者另外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这就类似于N+1的补偿。但这也是有前提的,就是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不少企业利用该规定打“马虎眼”,忽略前提,给员工灌输错误概念,让员工以为只要企业给予N+1补偿,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于外界有传的N+1买断合同个人短期内“不表态便视为默认签订”的情况,陆敬波表示,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默认”说法,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协商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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