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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胸验肺” 看劳动保护立法的完善

   日期:2009-08-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克杰    浏览:159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张海超用“开胸验肺”这种极其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尘肺病而不是肺结核。在媒体的强力介入、各级政府及官员的高度重视下,张海超终于被确诊患上了尘肺病,认定为工伤,并已提请伤残鉴定,有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同时,张海超的4名工友也被确诊为尘肺病,即将进入工伤监督和赔偿程序。中华全国总工会表示,全力帮助张海超依法维权,直至张海超依法讨回公道(7月31日《法制日报》)。

  凭借“开胸验肺”事件已经引起的广泛影响,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张海超及其工友的问题将会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但这起个案也暴露出包括职业病防治和鉴定在内的劳动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有关方面给予真正的关注和作为。

  “开胸验肺”,这是足以把现代人“雷”得目瞪口呆的勇敢举动。因为现代人无法想象、更不敢相信,凭借十分发达的现代医疗诊断技术,竟然无法确诊没有多少难度的尘肺病,要逼得劳动者采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自证其病”,让劳动者丧失了基本的人格和尊严。这样的事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决不仅仅是对个人人格的侮辱,更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劳动保护的耻辱。这要求我们要有与张海超“开胸验肺”同样的毅力和勇气,对我们的劳动保护立法进行严格审检,甚至也不妨来一次悲壮的“开胸验肺”。

  其实,“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除了落实方面的人为因素外,各界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也在深刻剖析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甚至新华社都公开发文呼吁,“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该改改了!”文章不仅指出申请职业病鉴定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等于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要它提供资料无异于“与虎谋皮”的程序设计的不合理性,还指出了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高度垄断地位,以及缺乏有效监督和出现违法失职时的处罚过轻等方面的缺陷。

  事实上,这些制度缺陷已不新鲜,也并不是通过“开胸验肺”事件才暴露出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这些问题早就了如指掌,心知肚明。笔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1月卫生部就下发通知,针对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随通知下发了办法修订稿,而在修订说明中更是详细地列举了现行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其中就包括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作出诊断等问题,可以说条条切中要害,修订稿也正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的。然而,时过一年半有余,却至今不见正式修改办法的颁布,真让人感叹相关制度健全完善的速度和效率!更让人不解的是,近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竟然对外宣布上述办法“暂不修订”。

  不过,我们也似乎看到了“开胸验肺”事件的积极效应,职能部门已有完善制度的具体行动,这是值得欣赏的。比如,卫生部已经变通了上述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规定,并启动了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另外日前还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新标准将尘肺明确分为三期,删除了旧版中“无尘肺0”和“无尘肺0+”的表述,并增加了观察对象。新标准实施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曾给张海超开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专业诊断结果,将不可能再出现了。

  笔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以“开胸验肺”事件为契机,下大力气完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催生“开胸验肺”事件的土壤。当然,其他相关立法执法部门也有责任以此事件为鉴,举一反三,切实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入手,及时发现和积极弥补法律制度漏洞,以劳动合同法加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精神为指导,审查和清理之前的所有劳动保护规范,真正构建体现现代法治文明、体现人本精神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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