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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工会建议将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日期:2010-02-0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鲁哲    浏览:166    评论:0    

  一些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一些单位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交,使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记者近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市总工会呼吁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非公企业不缴比例高

  一方面,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上升。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显示,2008年,全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360.77万人,占应缴职工人数69%,缴交率比2006年末上升了近一成。另一方面,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总工会在提案中指出,非公企业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较高。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统计,一半以上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分布在三资、私营、民营和个体企业。

  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较普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后勤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劳务派遣员工缴交率很低,而这些职工恰恰是上有老下有小、收入低负担重、最需要住房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体;部分政府购买岗位,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缺失。

  未列入“劳动仲裁范围”

  造成本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低的原因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同属强制缴交的社会福利,但两者分属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管。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却未列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职工与单位如果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执法,维权难度较大且费时费力。

  另外,2008年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涉及社会保险条款,没有住房公积金条款,导致部分用人单位以“不属强制缴交”为由,拒绝缴交。

  提案还特别提到,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困难重重,有的是企业法人为控制用工成本,逃避社会责任;有的是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默许企业不缴;也有不少职工担心主张这项权利会被“炒鱿鱼”而不敢声张。

  属于“强制性社会福利”

  市总工会提案指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两个条例颁布主体相同、法律地位相当,因此,住房公积金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一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福利,不存在可以不缴的问题。

  市总工会提案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写入本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从源头上保障住房公积金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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