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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离职员工被诉「敲诈勒索」,羁押 251 天无罪释放

   日期:2019-12-02     浏览:198    评论:0    
核心提示:11月29日,一份关于华为离职员工李某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在网络上疯传,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在知乎平台引起热烈讨论,目前相关内容被平台删除。《刑事赔偿决定书》来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内容显示:李某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其于2018年1月31日从华为公司

11月29日,一份关于华为离职员工李某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在网络上疯传,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在知乎平台引起热烈讨论,目前相关内容被平台删除。

《刑事赔偿决定书》来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内容显示:李某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其于2018年1月31日从华为公司离职,在华为工作 13 年之久。

其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某元补发 331576.73 元离职补偿。

2018年3月8日,通过部门秘书周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元转账人民币 304742.98 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另查明,赔偿请求人李某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侦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9年8月23日予以释放,被羁押 251 天。

对李某元予以国家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107522.94 元。

所谓“敲诈勒索”事件始末

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x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八大队报案称:公司员工李某元与杨x等人勾结,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在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而查证无果的情况下,华为公司改变策略,于2018年12月28日以涉嫌敲诈勒索再次报案,控告李某元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xx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威胁和强制的方式,迫使该员工何xx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

本案中,华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何xx、李x、袁x、周x作为证人,分别多次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所有这些证人均口径一致的指证李某元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时,采用了威胁和强制的方式,逼迫何xx给予额外的2N补偿,最后何xx考虑到李某元的危险性,不得不作出让步。

好在该员工李某元保存了当时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时的录音资料,通过该录音资料能够反证何xx等人是在说谎,不能排除有恶意构陷李某元之嫌。辩护人觉得事态严重,迅速向贵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要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交了将查扣的李某元的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录音笔、一个u盘、一个移动硬盘设备内的电子数据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后,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能够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某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反倒是何xx与袁x反复强调该协议内容合法,要求该员工李某元尽快接受协议约定的内容并迅速签字,足以证明李某元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的时候没有采用敲诈勒索的方式,何xx等人的证言称何xx在与李某元商谈离职补偿时受到李某元敲诈勒索没有事实根据。

公安机关在第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再一次对何xx进行了询问,并附上了对何xx的询问笔录。可能这次是何xx良心发现,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并如实陈述了自己与李某元仅仅只是2018年1月31日下午接触过一次,且在这次商谈过程中,李某元并没有对其实施要挟和威胁行为。

该陈述与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提供的2019年5月13日华为公司逆变器管理部HRBP吕某某出具的《关于李xx工作调整和合同不续签的两次正式沟通说明》内容相印证。吕某某在说明中称,自己协助主管熊x与该员工进行了两次沟通,第一次是在2017年7月底指出该员工业务不足以及工作调整,下半年工作重点和输出等,并提供机会给他工作调整;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份,作出不续签合同的正式沟通,安排工作交接和要求,整个沟通过程平和,李某元表示了解公司离职政策,并没有跟沟通主管和吕某某提特殊要求。

由此可见,李某元在2018年1月31日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之前,没有采用任何过激的语言,当获知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消息后,也能够保持理智,并没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接着在与何xx商谈离职补偿的过程中,更没有对何xx实施要挟和威胁的方式。

本案“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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