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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应订最低标准

   日期:2011-04-24     来源:|0    作者: 施永青     浏览:149    评论:0    
核心提示:  最低工资的立法原意,是要为社会的基层争取最起码的工作入息。因此,立法制订的应该是工资的最低标准。然而,今次香港在推行

  最低工资的立法原意,是要为社会的基层争取最起码的工作入息。因此,立法制订的应该是工资的最低标准。然而,今次香港在推行最低工资时,却没有把这个最低标准说清楚,留下空间让劳工界与雇主之间争拗不断,劳资关系进一步被撕裂,社会矛盾更显突出。

   把最低工资订在时薪28元,只解决了做散工的待遇问题。但香港大部分雇员都是月薪的,雇用条件相对复杂,单是订下最低时薪,没法解决所有问题。现在社会上争拗得最厉害的,是食饭时间以及每月四天的法定休息日应否计薪的问题。

   按现时的劳工法例,每月四天的休息日并非法定的有薪假期;而对月薪者来说,亦不存在饭钟钱的问题。但最低工资立法后,这些时间算不算工时就可以有很大的差异。

   以一个朝九晚六,星期日休息,周末休息半天的员工为例。如果纯计工作时间,每月的总工时只是8X31-8X1.5X4=200小时;但如果休息日与饭钟都得计入工时,那总工时就变成9X31=279小时;化作月薪,前者只需5,600元,后者则要7,812元,两者相差39.5%。

   按普通法的原则,法例要求的只是最起码的要求,不可能同时存在着两套版本,一套叫做良心版本,另一套叫做无良版本。因此,只要计工时的方法没有触犯成文条例,都不算犯法。按这种精神,不把饭钟及休息日计入工时不算犯法。

   劳工团体想为自己的界别争取更多的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有权组织力量,推动更多的企业把饭钟与休息日都计入工时。社会必须弄清楚,法例只有一个版本,不宜把法律要求与良心标准混为一谈。法例可以透过司法制度去执行。良心只能按个人的醒悟去落实。用群众舆论去要求个人良心发现是非常危险的,这会破坏香港一贯的法治精神。

   劳工界若真的想为基层争取权益,应直接争取提升最低时薪,这样才能惠及最低收入的工种,否则做散工的不会有得益,现在劳工界在饭钟钱问题上纠缠,得益的不是真正拿最低工资的人,而是比拿最低工资高一档次的工人。

   以免费报纸的派报员为例,他们是散工,每天工作只三小时,故不存在有没有饭钟钱与休息日应否计薪的问题。但他们何尝不用食饭、不用休息,一样可以说,这都是为了工作。人家有额外的报酬,他们理应也可以按比例计算,收八分之三的饭钟钱与三十分之二十四的休息日补水。

   如果这样计法,派报员的纯工作时薪应该是34.5元,而不是28元。《am730》愿意付这个数目,但如果法例未要求这样做,社会不应要求所有的雇主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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