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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短工化”背后的真问题

   日期:2012-02-16     来源:|0    浏览:137    评论:0    
核心提示:  近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工众网研究中心昨日联合发布《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报告指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农

 

 
  近日,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与工众网研究中心昨日联合发布《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报告指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农民工每份工作的平均持续时间越来越短。2000年初次就业的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持续3.8年,而2008年就业的农民工每份工作只持续1.4年。报告称,农民工离开原工作的最主要原因是在用工单位提升有限,对公司条件不满意。(《新京报》2月9日)

  这是一个悲喜交加、悖论重重的现实。农民工如果长期在一个地方干工作,工资上调、职位提升的空间少得可怜,限于学历与技能的局限,农民工成为传说中的“打工皇帝”,几乎没有可能。于是,他们将工资上调、职位提升的希望寄托于跳槽,可是,此跳槽非彼跳槽,因为绝大多数打工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买“五险一金”,农民工频繁跳槽的结果就是让他们集体变成了“短工”。但是,这就是农民工完成自我解救的主要方式。

  过年期间的走亲访友,让我加深了对农民工群体“短工化”现实处境的了解。一位表哥一直在省城打工,而每一年,他所从事的工作都不一样。我问他,为什么不能在一个地方呆长?他回答说,不是企业效益不好,而是许多企业所开出的工资不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上调,工资基本不够吃住花销所用。我又问,这些企业难道不给你们上保险吗?他回答说,上保险之后,我们的工资要担负一半数额的社保缴纳,每个月的工资大约会少领四五百块钱,对于我们这些打工者而言,我们是没有必要要社保的,我们也不要求单位给买保险。听此这里,难免伤感。

  《劳动合法法》已经实施5年,一份工作平均持续1.4年,难道真正的合同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吗?《劳动合法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式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来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3年一签,工作10以上的劳动者才有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平均1.4年,是属于哪种合同?如果不属于以上劳动合同,则就应该问一问,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是如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

  就危害而言,不定期换工作首先会给农民工群体带来漂泊不定、居无定所的游离感,而长时间的流离失所会让他们丧失起码的安全感。更主要的,作为一位公民,一位国民,“短工化”还意味着种种社会权益的丧失。“五险一金”不能保持连续缴纳,养老没有保障,工伤没有保障,医疗没有保障,子女无法在城市中就读,即便高费借读也无法在当地参加高考……

  对于企业而言,农民工“短工化”则意味着一年又一年的“招工难”或曰“民工荒”。现在,东部沿海地区的许多企业工厂,都陷入到了“招工难”的沼泽之中。与招工难形成对比,许多农民工还面临着“找不到工作”的现实困境。这种招工生态,对于一国经济的发展而言,断然不是好消息,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以加工生产为主业,以劳动密集为特点的“世界工厂”而言,农民工“短工化”对经济带来的创伤显而易见。

  农民工自我解救却变成“短工”,是一曲悲壮的挽歌。改变农民工的权利贫瘠现状,从让农民工稳定下来开始。而事实上,帮助农民工进行解救的应该是当前社会的用工体制和劳动制度。我国有专门的社会劳动工作保障部门,《劳动合同法》也已经进入到第五个年头,可是,农民工的自我解救仍然自我来实现,这不免是一种遗憾。(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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