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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意见 派遣工将获同工同酬同保障

   日期:2012-02-22     来源:|0    浏览:197    评论:0    
核心提示:  据《劳动报》报道,劳务派遣用工,遇到福利得不到保障、同工不同酬、不提供保险等怎么办?继召开专题会议后,昨天市人力资源

  据《劳动报》报道,劳务派遣用工,遇到福利得不到保障、同工不同酬、不提供保险等怎么办?继召开专题会议后,昨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强调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同工同酬同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就应当享有本市劳动政策规定的相关劳动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外地派遣机构纳入本市行政管理

  据介绍,从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情况看,本市企业在落实同工同酬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异地劳务派遣呈现上升趋势。为此,《意见》强调要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同工同酬同保障的原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就应当享有本市劳动政策规定的相关劳动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同时,《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过去外省市劳务派遣机构的异地劳务派遣经营行为游离于本市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外,此次推出的的管理措施将覆盖这类劳务派遣单位。

  异地派遣职工社保“就高不就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检查中发现,本市部分用工单位选择异地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劳务派遣员工在外省市参保,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明显低于本市,造成了同一单位内因用工方式不同带来社会保障方面新的不公平。同时,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的异地劳务派遣经营行为也破坏了本市公平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意见》明确了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则。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过程发生在本市的,劳动条件应当执行从高原则,从维护劳务派遣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本市相应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派遣单位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意见》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也应当和本市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一样,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满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符合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应当依法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本市的社保缴费。

  用工单位遇工伤或先行赔偿

  《意见》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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