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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员工自带塑料凳围坐高喊还我股权持续77天

   日期:2012-11-19     来源:|0    浏览:215    评论:0    
核心提示:  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中,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纠纷不断  2012年11月7日下

  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中,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纠纷不断

  2012年11月7日下午4点左右,在四川德阳绵竹市春溢街52号,聚集于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办公楼前的最后几十名员工终于散去。

  在过去的77天里,他们自带塑料小凳,露天围坐在阶梯与广场上持续一天,在下班时齐声高喊“还我股权,维护权益”,然后散去。次日上午复始。

  11月8日,这些员工结束了长达两个半月的停工。

  与茅台、五粮液并称“茅五剑”的剑南春,面临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的又一次震荡。不同的是,这一次企业经营层与基层员工站在了对立的两端。

  这场对峙并非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历经2003年的改制后,剑南春已从一家国有企业变为经营层控股、员工持股的民营企业,故此次风波本质上是企业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

  在当年的改组方案中,员工持股的方式定为:员工的股份由工会代持,公司向员工出具《职工信托持股出资证明》(下称《出资证明》)作为凭证。但在 改制九年后的2012年8月19日,1600余名员工突然接到通知,他们手中持有的《出资证明》将更换为《员工信托持股收益份额证明书》(下称《信托证 明》)。员工们认为,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变成了受益权。

  矛盾的焦点在于,员工手中所持股份的性质如何界定:到底是经营层坚称的信托受益权,还是员工们一直认为的公司股权?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七八百名持有《出资证明》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天聚集于集团办公楼前,要求董事长乔天明出来解释。表达诉求期间,更有数百职工组成车队长龙,星夜赴省城成都陈情。

  矛盾并非一日而起。某种意义上,这是2003年改制所遗留的后遗症。以明晰产权为目标的国企改制本是大势所趋,但剑南春改制的软肋又恰恰是员工股的产权不够明晰。

  这并非剑南春一家的困境,至今众多实行员工持股的公司都面临相同的境遇: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

  对此,熟悉商事法律的专家认为,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员工与工会之间系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用《信托法》的规定弥补。

  工会代持隐患

  剑南春的员工与公司建立产权关系,始于九年前的“员工持股”改制。

  2002年十六大召开以后,全国范围内掀起国企改制潮,四川也在其列。当年,四川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除少数企业 外,2003年以前必须完成改制任务。在经营方式上,“鼓励和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2003年6月24日,绵竹市政府批复同意《四川剑南春公司国 有资产有序退出、实施战略性改组方案》。

  在改制阶段,改组方案被高度保密,其大致内容唯一的一次公开披露,是当年7月24日的职代会上。参与过那次职代会的员工吴代凤对《财经》记者回 忆,董事长乔天明给员工的报告中明确以“经营团队融资控股、员工持股、战略投资者参股”的模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除了描绘改制后的美好前景,更具体的内容 则语焉不详,职工代表也未提出异议。

  同年9月16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出炉。按照高管层披露,企业的净资产为95930万元,此为100%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据绵竹市财政局与四 家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其中经营层持股的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盛投资)受让64625万元占股,剑南春工会受让15305万元占股16.47%, 四川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8000万元占股8.61%,四川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5000万元占股5.38%。

  同盛投资用于购买新公司69.54%股权的收购款,以现金方式在五年内分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款的40%,应付余款在后四年每年支付15%,应付余款不计利息,首期付款后即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在员工股的资金来源方面,所有员工以核定的解除国有职工身份补偿金和部分自行出资,通过集团工会购买新公司16.47%的股份。包括经营层在 内,这个集体持股的群体为1600余人。其中普通职工的股权认购额度在5万-10余万元,中层为30万-60万元,部长级为80万-100万元,副总及以 上则为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员工的股权由工会代持,但日常的管理交由员工信托持股理事会实施。理事会成员50多人,分别是50余家下属企业的工会主席,理事长则由集团工会 主席兼任。一位曾在理事会任职的中层干部向《财经》记者介绍,理事会每年开会的内容之一是讨论给当年表现优异的青年员工分配股权。由于担心新配股会摊薄股 权,这部分股份被决定为受益权份额。

  在全国范围内,员工持股是始于1998年国企改制进入关键期,当时很多国企都选择了这种集融资与激励于一身的改制方式。

  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在200人以下。但一个企业的员工,往往远远超过这 两个数字,因此,多数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实行代持,且对员工股设定了种种限制条件。可以说,员工无法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是基于现实的 无奈。

  员工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名义股东却是工会。这种由工会代持员工股的结构,自改制之日起便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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