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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2004年)

   日期:2008-01-07     浏览:299    评论:0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北京科技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

  一、为了规范北京科技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北京科技咨询服务议价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二、本通则作为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在为委托方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计价时的原则和指南。已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或办法的专门咨询领域,适用其有关规定。

  三、收费议价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优质优价、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科技咨询服务是智力密集的新兴服务业,咨询专家的服务是高智力服务。咨询机构的资质与信誉状况以及咨询专家的知识水平、信誉权威是构成咨询服务价格的重要因素。

  五、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提出咨询项目费用报价时,根据咨询项目的不同特征,可采用成本加成、按时计价、按工程投资额(或被咨询项目{注}的总投入)的百分比提取等方式计算,也可采用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议价。

  六、成本加成是指咨询机构根据完成咨询项目实际需要支出的费用(或称成本)与税金、利润之和确定咨询服务价格的方式。

  1. 成本包括人力支出(专家报酬、工资、福利、保险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的分摊费用;管理费用;为完成项目支出的交通通讯、信息资料、材料、住宿餐饮、会议等费用。

  2. 咨询机构应尽可能详细合理地估算成本,并对税金、利润作出说明。

  七、按时计价是以完成咨询项目所需各类咨询专家的服务工作时间来计算项目咨询费用的方法。采用按时计价的,应向委托人提供完成咨询项目所需的服务工作时间数和各类咨询专家每一单位时间应当收取费用的标准和依据。

  按照咨询项目组的服务工作时间来计算咨询费用,亦可作为按时计价的方式。凡采用该种方法计算咨询费用的,应与本通则关于按时计价的规定相一致。

  1. 各类专家每一单位时间的收费应包括:

  (1)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2)咨询机构为该项目支出的费用、税金和利润每一单位时间应分摊的部分。

  2. 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包括:专家的报酬、福利、津贴、保险和专家个人为完成咨询项目的必要开销。

  3. 咨询机构为咨询项目的支出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房屋、交通、通讯、信息、食宿、办公用品、雇用辅助人员等的支出。

  八、采用按照被咨询项目总投资额(或被咨询项目的总投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咨询项目费用的,当事人可根据预算适当确定收费基数,再根据被咨询项目的实际投资或投入和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浮动;也可以根据预算确定,不再变动。

  九、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计价,不应与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十、计价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各自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相一致,不得重复计算。应明确各种税费由哪一方负责。

  十一、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咨询机构提供使用自有专利或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专门约定。

  十二、咨询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在咨询合同中以专门的条款约定。如涉及外币,应约定外币种类和汇率确定方法。

  十三、本通则由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十四、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注}注:此处“被咨询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咨询机构咨询的对象,与“咨询项目”不同,咨询项目是委托方委托咨询机构承担的项目。如委托方委托咨询机构设计某一工程项目,设计项目为“咨询项目”,工程项目则为“被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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