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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考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

   日期:2008-06-25     来源:中国保险网    浏览:103    评论:0    

  “汶川地震对地震灾区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带来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太平养老承办的“企业年金与退休生活座谈会”上透露,国家将运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灾区群众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按照我国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要领取养老保险金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15年不中断地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甚至已经完全丧失了生产能力,这意味着这些企业的职工将无法续缴养老保险。那么,这些职工的养老金将何去何从呢?

  “我们正考虑针对因地震灾害导致没有生产能力、肯定要破产的企业,允许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也就是说,这部分职工不但不需要继续缴费,还可以从现在开始就领取养老保险金。”唐霁松表示,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四川地震灾害出台的相应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之一。

  灾害发生后,四川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希望能够减少或者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扩大面和征缴的指标,同时希望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并请求财政对76万名存在续缴困难的职工给予补助以弥补缺口。

  对于灾区的请求,唐霁松称:“基于国家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要求,我们每年都会对各地社保机构下达当年的扩大面指标和征缴指标。灾害发生后,我们已同意对年初给四川省下达的指标进行调整,并允许灾区企业缓交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但是否免交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政策已经迅速下达并已开始贯彻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因灾害原因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含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以参保职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此外,以参保职工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支付对象为参保职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参保职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除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受到困扰外,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的发展前途也并不明朗。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2006年新增企业年金基金260亿元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规模达到400亿元,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1300亿元,并保持较高的收益率。但作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这样的发展速度与社会需求显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据统计,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而国务院第42号文件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这样的税收优惠幅度偏低,在调动企业参与企业年金项目上具有局限性。加之没有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些都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也势必将影响企业年金作用的发挥。”一位与会专家如是告诉记者。

  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新政何时出台的疑问,唐霁松在座谈会上表示,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忙于机构组建,很多工作要等到“三定”方案出台后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如果能够设立专门部门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税优进程将有望大大向前推进。”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地震灾害也给股市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这意味着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较年金优惠政策而言,资本市场的动荡也给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了相当程度的压力。”某保险专家如是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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