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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视角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日期:2023-03-07     作者:张其函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浏览:464    评论:0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第四客体,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谁能保护好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并创造更多的利益。

商业秘密被称为知识产权的第四客体,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凝聚着企业的劳动、智慧和投入,谁能保护好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并创造更多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尤其是近几年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逐渐凸现出来。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商业秘密风险来源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进而建立并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

一、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三个法定条件,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有特定的人员能够接触且公众没有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该条件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过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也可出具鉴定意见证明该商业秘密的价值;三是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常见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通过网络IT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上述三个要件在法院判定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缺一不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经营信息中的客户信息具体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 为什么要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窃取,将造成难以预估的重大损失,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常并非简单的财产损失,对于其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的影响更是难以通过赔偿弥补。

(一)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1. “香兰素新工艺”——史上最高判赔额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同时王龙公司依靠这项技术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全球范围内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1]

2. 华为源代码泄露——员工里应外合

被告人陈某等人2012年均为华为公司的员工,其中,陈某为原华为总裁。2012年年初,被告人陈某计划离开华为公司进行自主创业,先后在深圳、无锡等地成立多家BD系列公司。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商议以华为公司I源代码为基础研发BD公司的运动健康软件与可穿戴设备。在明知是违反华为公司员工规定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按照上述商议计划,于11月安排被告人吴某利用自己的工作权限进入华为公司存放I源代码的服务器,并通过测试端口拷贝华为公司的I源代码,后交给被告人韩某,再由其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披露给BD公司的王某等人进行修改、测试。[2]

3.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王某离职并在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B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业务开拓,在自动驾驶领域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勘验等程序,最终A公司撤回起诉。[3]

(二)员工泄露是商业秘密主要风险来源

从上述纠纷的发生均来自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流失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竞争对手主动开展的情报搜集,二是企业保密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文化建设,三是人才流动造成的流失,除却第一点是外部竞争导致以外,其他两点都关乎企业的内部管理,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流失和侵权案件多数是因为人才流动和内部泄密引起的。[4]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调研报告,商业秘密案件中自然人被告多为原单位的跳槽员工,法人被告多是跳槽后的单位或者跳槽员工或其亲属成立的新公司[5]。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90%以上涉及企业员工或者前员工,涉案人员多集中在高级管理岗位和核心技术岗位,涉案人员学历普遍较高[6]。

(三)以人力资源管理保护商业秘密之必要性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保护方式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均以公开的方式得到保护,并且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权利人除了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在权利保护和行使方式上多样且灵活。但商业秘密以非公开的方式由企业自行管理,不仅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上更为匮乏,同时权利行使方式单一,还存在泄露并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风险,相比于其他知识产权更加难以管理和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仅仅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并非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优解,获得的赔偿通常并不能弥补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所以从商业秘密泄露源头上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必要性。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数据分析,商业秘密的风险主要源自于在职或者离职员工的泄露,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内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于持有商业秘密的单位来说,若不对员工进行管理,则会面临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给自身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的风险,以及诉讼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对于接受离职员工的现单位来说,如果没有做好员工背景调查,使用了员工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则存在与员工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因此,企业有必要从人力资源管理入手,通过各种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三、 人力资源管理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

如前所述,商业秘密泄露的主体绝大多数都是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要素就是“人”,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从员工管理入手,保护商业秘密。

(一)入职前:背景调查

根据商业秘密清单确定拟招聘的岗位是否属于涉密岗位,对拟入职人员的关联人信息加强收集和掌握,尤其是员工亲属系本企业竞争对手的股东、高管等关联人的情形,可要求员工及时向本企业披露相关信息,此类要求可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规章制度条款修正案的形式提出。这些信息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同时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可能起到一定的佐证效果,对于企业完善证据链、完成举证责任有一定帮助。

(二)入职管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及不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承诺

企业应与新入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企业需随时关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修正和完善已有的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规章制度相关条款对“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同时,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对于保密协议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的各项构成要件予以完善和修正。

企业应与新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生效条件、期限、违约责任、经济补偿等。同时,企业应保留竞业限制协议的成文信息。

此外,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入职前接触过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可要求其入职前签署不侵犯前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书、不违反与前雇主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承诺书,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三)在职管理:保密承诺与保密培训

企业应根据员工在工作中所接触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企业根据涉密岗位及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建立涉密人员清单,并定期更新,同时动态更新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清单,完善制度,做好日常保密培训。企业定期进行保密培训,以确保员工理解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制度、程序,知悉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内部、外部人员的正当、不正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泄密风险和处理方法,保密培训可能包括法律法规培训、保密责任培训、保密意识培训、保密措施培训等。

同时,人力资源部门需协助业务部门对涉密资料采取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措施,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电子、网络、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四)离职管理:涉密载体清查与定时追踪

企业应做好涉密人员的离职管理。对其电脑等设备进行清查,对涉密载体及复制品、相关物品进行盘点;确认是否已经签署保密协议,如未签署需补签;签署保密承诺书,要求离职人员不再拥有任何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载体;对其离职后去向进行定时追踪,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的线索。如果发生员工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入相关电子系统,下载或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可以酌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难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或民事责任。

人力资源部门要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方面发挥作用,不但要做好本职工作,还应当与其他部门充分合作,联动与配合,建立协同联防机制。

除了以上具体的管理措施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在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文化建设,人力资源中心在进行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当进行商业秘密课程的培训、宣贯,强化新员工的保护意识。在公司内部不定期举行商业秘密培训或沟通会议,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员工将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嵌入到工作细节中,严格遵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时刻清楚自己所负的保密义务,并对泄密之后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的商业秘密安全需要确保有效的自上而下的目标交流和自下而上的需求沟通,管理层必须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供必要的措施,包括设备、流程和培训,并让员工参与选择和使用公司保护项目的最佳配套工具。

参考文献:

[1]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网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1/id/6471384.shtml。

[2] 《原华为总裁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18年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网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141084656。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46830。

[4] 周九常:《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载《图书情报工作》2004年第12期。

[5] 卢伟,葛舰阳:《劳动法与商业秘密保护——浅析商业秘密保护视域下的劳动管理制度建设》,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txpf0DJlR6u61IYXPqLmw。

[6] 李维真:《企业商业秘密风险解析与制度建设》,载《商业经济研究》2021年第15期。

作者:张其函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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