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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企业向职工发放通讯交通补贴须计征个税

   日期:2009-11-26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 宋 杰    浏览:150    评论:0    

  财税专家:这只是重申过去的规定,但部分新内容确实不尽合理

  □记者 张昱欣 宋 杰

  晨报讯 正当公众热议“发月饼或月饼票要计征个税”之时,昨日记者获悉,跟市民的钱袋子关系更加密切的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也将被纳入计征个税的范围。上海财大一位资深财税专家昨日表示,这次国税总局出台的规定,是在眼下“查税风暴”中,个税“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一个表现,表明了政府在税收操作上开始“收紧”。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在与市民关系最为密切的个人所得税方面,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交通补贴要按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则按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此次国税总局下发相关文件,主要是因为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要缴个税,实际上在去年最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能对应找到相关条文,此次发文加以明确,应该说并未扩大征税范围。”上海财大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税专家分析表示。

  “中国税收制度和法律依然没有变化,这次只是对一些问题再次进行解释,并对一些税收项目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专家还表示,其实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算“个人收入”不是新闻,国家税务部门以前就曾作过规定,要求地方制定各自标准,超过标准的补贴发放算作“个人收入”。若地方政府制定的交通补贴标准为1000元,某员工领到的补贴为1500元,则扣除标准后,多出500元应缴纳相应税款。而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没有执行规定,制定相关标准。而且近年来由于财政收入不错,这个问题在操作上比较宽松。“现在突然收紧,老百姓肯定有意见”。

  同时他也认为,这次一些新的操作规定确实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这次规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就有些没有依据。“没有制定扣除标准是当地政府不作为,不应该让民众因此受到损失。”

  对“应缴却未缴”的个税此次被明确“点名”,采访中,大多数市民和网友仍表示不太理解。一位网友质疑:“公司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不也是为了工作业务需要吗?用在公司身上的钱,也要个人缴税?”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由于企业对员工发放的补贴到底是交通、通讯补贴,还是个税适用范畴外的其他补贴,目前在概念上仍然很难明确,执行起来仍然困难重重。不过,随着国税总局查税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税务部门也将对此展开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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