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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个税申报保密制度保护纳税人隐私

   日期:2010-01-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志    浏览:113    评论:0    
  新华网济南1月10日专电(记者王志)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为保护纳税人隐私,山东省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制度,规定未经纳税人同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对外透露纳税人信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至下年的3月31日),必须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部分高收入者因担心纳税信息被泄露,对自行纳税申报持观望态度。

    山东省地税局制定的个税自行申报保密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方式进行,从申报、受理到归档、保存、查询等各有关环节,均确定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纳税人申报信息。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对因内部管理需要借阅保密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后及时将资料退回,一律不得外借。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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