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劳动保障部门: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日期:2011-10-06     来源:|0    浏览:180    评论:0    
核心提示:  国庆长假过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

  国庆长假过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劳动者反映单位不会全额支付假期的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过,我省和长沙市本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暂未出台。

  在某餐饮企业打工多年的陈先生也反映,能按时拿到工资就算不错了,3倍的加班工资想都没想过,“碰上有人情味的老板中秋节这样的传统节日可能会发一些过节费,至于加班费,这个真没有。”

  不过,即使加班费的支付情况并不理想,却很少有劳动者主动维权。因担心被解雇,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选择沉默。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如果劳动者的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拨打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投诉电话12333反映,也可在微博上@潇湘晨报,本报将及时把投诉转达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费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最新新闻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