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2018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258元,用于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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