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二维码

 
 

未续签劳动合同 超时效诉讼败诉

   日期:2008-08-27     来源:东方法眼    浏览:99    评论:0    

  未续签合同,期间也未提供任何服务,处于待岗状态的王某在合同期满近一年才想到为自己争取“权益”,这份迟到的“请求”能得到认同吗?北塘法院受理并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1998年4月3日,王某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就被公司派至机械公司做保安。2006年10月中旬,保安公司撤离机械公司,王某暂时处于待岗状态,此后他再没去保安公司上班。保安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到2006年10月30日,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06年11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续签。2007年6月7日,保安公司通过挂号信方式,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邮寄至王某户籍所在地。9月12日,王某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王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60天仲裁时效,故裁决对王某的各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于同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诉称,保安公司的档案中有其无锡租住的地址,公司将通知书寄回老家是造成自己超过法定申诉时效的“罪魁祸首”,现请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书,要求保安公司给付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工资6750元,并为其补缴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保安公司则辩称,其与王某签订了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未要求续签,也未到公司上班,故合同应在12月31日终止。另外还提供了《保安员呈批表》、招录部通知存档材料各一份,以此证明王某向保安公司登记的住址是老家地址,王某于2007年9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时效,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未再向保安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据此,法院对王某请求支付其2007年1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等请求不予支持。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向保安公司提供了其无锡租住地址,故保安公司向王某老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并无不当。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8月份得到上述通知书,故其于9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且未提供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据。综上,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未续签劳动合同 超时效诉讼败诉二维码

扫扫二维码用手机关注本条新闻报道也可关注本站官方微信账号:"chrmers",每日获得互联网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0相关评论

 
最新招聘
推荐图文
推荐管理技术
点击排行
最新管理技术

首页| 关于我们  |  商业采访  |  投稿指南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积分商城| 留言反馈|违规举报

人力资源经理网(CHRM) Copyright © 2005-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04986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84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61055号